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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多多娱乐2024-04-03

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法国城市基层治理的理念及其实践******

  作者:杨光(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从中世纪到大革命前夕,法国形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纽带,维系着城市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市民对城市的认同。不同社会纽带的背后是不同的城市共同体构建理念,在制度层面则形成相应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治理模式。

  第一种理念将城市视为信徒的共同体,城市的使命在于模仿和实现“上帝之城”,对本地主保圣人的崇拜和纪念是市民身份认同的纽带,因此城市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堂区,本堂神甫同时承担堂区内部分世俗管理的职责。这种类型的城市在法国中部和南部较多,比较典型的是昂热。

  第二种理念将城市视为多个行会联合而成的大行会,市民身份和行会成员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些城市,行会理事同时肩负市政运转和基层管理的双重角色,与行会联系密切的兄弟会是市民团结的重要纽带。这种类型的城市多存在于手工业和商业较为发达的法国东北部地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里尔、杜埃和瓦朗谢讷等。

  第三种理念将城市视为一个自治和自卫的共同体,城市存在的意义就是保护市民的安全。在当时语境下,城市安全包括对外防卫和内部治安两个方面,前者指不受军队的掠夺、流民的袭扰和领主的侵犯,后者则包括维护内部秩序,应对饥荒、火灾和瘟疫。因此,此类城市的基层治理主要依靠集民兵自卫和市民参政功能于一身的市政街区。街区和与之紧密相连的民兵组织是市政府和市民之间的纽带。这种模式下城市基层治理主要依赖街区官员,巴黎、图卢兹等城市是典型代表。

  需要指出的是,法国城市构建共同体的三种模式并非截然分明,相互排斥。以巴黎为例,街区是正式的基层治理框架,但行会理事经常被选为区长,而且区长正式就职前需要本堂神甫为其品行担保。由此可见,行会和堂区的代表在以街区为主要框架的基层治理体系中并未缺席。

  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地域特色,大革命前法国城市基层组织的设置,从名称到职能不尽相同。不过,城市选择以何种共同体理念作为市民认同的纽带和基层治理的基础,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城市居民的构成。具体来说,城市基层治理模式与城市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本身的政治地位息息相关。

  以堂区为基层治理组织的城市往往是中小城市。城市居民共同的精神生活以堂区为单位进行,堂区的居民往往相互认识并经常见面,便于商议公共事务。此外,堂区登记簿保留了堂区居民出生、婚姻和去世的记录,为市政府了解基层社会提供了宝贵而关键的信息。

  在行会主导基层治理的城市,行会是市政机构和市民的中介,行会成员对于行会的认同自然转化为市民对城市共同体的认同。在大革命以前的法国城市中,同行业的劳动者往往集中居住和营业,这为行会行使基层治理职能提供了空间上的便利。作为规范和监督成员经济活动、并为成员提供保护的组织,行会既能自上而下地执行市政府的命令,也能自下而上地反映市民的诉求。对工商业占主导的城市,这是一种成本低且效率高的基层治理模式。

  大体来说,在堂区和行会主导基层治理的城市中,世俗政治权力未能建立起专门的基层治理组织,而是选择借助教会行政体系和行业社团进行基层治理。到18世纪,随着法国民众信仰的淡漠和行会的衰落,这两种基层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在大革命后或被废除或被改造。相较而言,以市政街区作为基层治理框架能够克服以上局限性。首先,这种基层治理模式不依赖任何社会组织,反映了市政府对基层控制的加强。其次,街区的设置更加灵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特别是城市空间的扩张,增设街区,而不必依赖堂区和行会的既有框架。最后,正因为淡化了信仰属性和行业属性,市政街区可以包容信仰不同、职业不同的市民,比较适合市民构成复杂、职能多元的大城市。

  巴黎和图卢兹都用市政街区作为基层治理框架并非偶然。作为首都,巴黎市民的多样性不言自明,而图卢兹则是法国南部奥克语区的中心城市,拥有高等法院、大学等机构。两座城市的基层治理体制都在14世纪末至15世纪初经过市政府和国王的协商后确立下来,并沿用到大革命前。这种基层制度的安排根植于中世纪晚期动荡的历史背景,体现了国王和市民就确保城市安全所达成的共识。

  由于人口规模和城市空间的差异,巴黎和图卢兹的市政街区在数量、层级以及官职设置上有所不同,但基层治理的理念和实践却是一致的。街区是城市基层治理的基本单元。街区内部被划分为五十户区、十户区等次一级的区域,由区长、五十户长、十户长负责管理。街区的各级官员都由市民推举或选举产生,一般是由辖区中名声好且获得一定职业成就的市民显贵兼任,他们同时也拥有选举上一层官员甚至参加市民大会选举市长的权利。街区基层官员同时担任街区民兵队长,负责征召辖区内的市民组成民兵,平时负责看守城门和维护街区治安,危急时刻则协助城市抵御外敌。因此,街区实际上集社区、选区和军区为一体,其代议职能和军事职能不可分割。总之,以市政街区为框架的基层治理嵌入基于邻里关系和职业声望的人际网络中,让市民显贵担任街区公职的同时受到普通市民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调节城市内部矛盾,促进市民的团结和城市的稳定。

  然而,市政街区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首先,市政街区实施的市民自治实质上是有产者的自治。只有在城市内拥有固定住所,按时缴纳城市各项税收的市民才有参加民兵和选举街区基层官员的资格。而当选街区官员的财产门槛要求更高,因为这些无薪水的荣誉职务会占用大量时间,只有家境殷实且有闲暇的市民才能充任。这意味着佣人、穷人、打零工者、流民、外地人等城市下层民众和边缘群体没有政治权利,反而成为街区制度统治和防范的对象。市民内部在16世纪开始发生分化,大商人和食利者等市民上层为了垄断区长官职以及参加市民大会的资格,设法限制手工业者和小店主等中下层市民的参政权。如1554年《贡比涅敕令》剥夺了巴黎手工业者担任区长和当选城市大会代表的资格。街区内市民内部的分化和区长职位的寡头化阻断了中下层市民的上升空间,等级制关系取代了邻里团结,损害了街区乃至城市的凝聚力,并造成街区制度的衰落。其次,从17世纪开始,法国有越来越多的移民涌入大城市,导致以邻里关系和社交网络为基础的基层治理模式难以覆盖所有城市人口,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城市治理问题。最后,街区的自卫职能在17世纪后期因技术和政治原因走向衰落。一方面,随着军事技术的进步和军队的专业化,市民临时组建的民兵在技能、装备和训练上与常备军的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近代法国国力、军力的上升让城市免于外在的威胁,而城市民兵在宗教战争和投石党人运动中表现出的自主性又对王权构成了潜在威胁。1670年巴黎城墙被国王拆毁后,巴黎民兵实际上陷入瘫痪;同一时期,图卢兹十户长的军事职能也近乎消失,其职责重心转向基层治安和司法调解。

  总的来说,同时赋予市民参政权利和自卫义务的市政街区具有灵活性、开放性、包容性的特征,它虽在旧制度末期一度衰落,但在大革命时期又被再度激活,奠定了法国现代城市基层治理的基本框架并影响至今。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9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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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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